石家庄市出台《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本站 2022年04月08日

近日,石家庄市政府出台了《关于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在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产业数字化支撑和服务能力、大力引进培育市场主体、增强技术创新投入力度、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构建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生态等六个方面制定了15条扶持措施。

 

该措施旨在优化我市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生态,强化我市数字经济竞争力,鼓励多样化合作模式探索,加快5G、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促进我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创新式、集聚化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家数字经济发展战略和省关于加快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石家庄市数字经济发展规划(2020一2025年)》,紧紧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和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举办地赋予的机遇,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生态,着力打造“中国数字新城”,推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快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一)保障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将以5G基站为代表的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按照项目建设时序同步保障电力、管道等配套设施建设。实现信息基础设施与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综合管廊等空间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建立管廊、杆塔、楼顶等公共资源合作共享机制,入廊电信运营商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费用,由两者根据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确定,降低通讯管道成本。在保证安全运行的条件下,推动通信杆塔与电力、市政、交通等部门杆塔资源实现双向开放和一杆多用,鼓励探索多样化合作模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通信办、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二)降低数字基础设施运营成本。建立通信基站用电报审安装绿色通道,支持具备条件的5G基站转供电改直供电和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电网容量扩容时,预留5G基站用电量需求。对纳入省、市规划的数据中心、灾备中心、超算中心等重点大数据企业(项目)和纳入省、市重点项目计划的大数据中心(项目)用电,可自愿选择执行工商业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优先支持数据中心参加电力直接交易,鼓励数据中心利用绿色能源,鼓励可再生能源电力和火电打捆与数据中心开展交易。〔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资源管理局、市国资委、市通信办、国网石家庄供电公司等部门,各县(市、区)〕

 

(三)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应用示范项目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围绕医疗、教育、交通、环保等领域开展基于5G、下一代互联网、物联网等数字基础设施的典型示范和应用试点,优先推荐申报省高技术产业化和应用示范项目。鼓励各县(市、区)加强5G、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创新应用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优先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二、提升产业数字化支撑和服务能力

 

(四)鼓励企业上云上平台。鼓励服务商对上云上平台企业给予一定幅度的优惠。培育专业能力强、运营模式好、带动作用大的数字化系统解决方案服务商,筛选典型案例和解决方案,推荐列入全省推广清单。〔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五)支持工业互联网建设。鼓励重点企业打造工业互联网企业内网标杆网络。鼓励电信运营商优先保障工业企业网络服务,推出更有针对性的优惠资费方案和企业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培育遴选技术先进、成效突出、可推广复制的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项目,按照项目信息化软硬件设备投资规模,优先推荐申报省级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六)支持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鼓励企业通过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智慧农业、智能商贸物流、跨境电商、智慧教育、数字健康、数字文旅、数字金融、智慧公安等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发展,开展示范应用,对符合省、市有关政策的示范应用,经有关部门认定后,优先支持申报示范应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七)支持软件产品应用和服务。加强检验认证平台等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开发一批具有行业特点、技术优势的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系统。鼓励工业技术软件化,支持面向特定行业、场景的工业APP开发应用。鼓励软件企业通过标准认证与评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企业通过软件能力成熟度(CMMI)高等级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DCMM)评估,对符合省级相关资金申报条件的企业予以推荐支持。推动关键软件技术突破、软件产业生态构建。鼓励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成立专业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开展社会化的软件业务和系统集成。〔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部门,各县(市、区)〕

 

三、大力引进培育市场主体

 

(八)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基金和专项资金。利用现有市主导产业基金,设立规模20亿元的数字经济子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子基金的设立,专门扶持数字经济领域企业孵化和培育。统筹现有的主导产业专项资金,以奖励、贴息、补助等方式,重点支持现有数字经济企业技术研发、产业化、应用示范项目和新引进的落地项目及企业运营补贴、人才激励等。〔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

 

(九)支持数字经济企业入驻。鼓励发展数字总部经济,对总部(含研发总部和区域总部)新落户的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每户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按照产业类别,经认定,对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重点数字经济企业,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实收资本规模给予500万到1000万元补助。以上两者奖补不重复享受。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强、地方经济发展支撑力大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确定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投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四、增强技术创新投入力度

 

(十)支持创新平台建设。支持龙头骨干企业以产业联盟(平台)等形式牵头组织实施重大软件产品创新研发、应用技术研究和推广,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对产业联盟(平台)软硬件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等部门)

 

(十一)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数字经济领域科研院所、企业作为第一承担单位获批立项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国家支持资金的50%予以配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五、加大人才引进培养力度

 

(十二)引进高层次创新人才。对于新引进的数学模型、计算机科学等基础理论研究型人才和5G应用、区块链、芯片、网络安全、金融科技等复合型技术人才,符合条件的,纳入“人才绿卡"管理。依托我市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立石家庄市数字经济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享受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十三)支持数字经济人才培养。鼓励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开设与数字经济相关的专业。政府牵头、政策推进鼓励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与企业合作培养数字经济应用型人才,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校和职业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建立数字经济研创中心或实训基地。支持各云计算、大数据、网络安全等数字产业基地和高校、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活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投促局等部门)

 

六、构建数字经济发展良好生态

 

(十四)打造开放合作的知名品牌和载体。全力办好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创新举办方式,丰富举办内容,进一步提升行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支持市内重点企业、高校院所、行业协会积极举办或参加数字经济展会、论坛、研讨会等活动,强化对外交流合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促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十五)推动数字产业集聚发展。鼓励全市大数据与物联网、电子信息制造业、人工智能与智能装备等数字经济产业向园区集聚。支持现有产业基地、园区创新适应数字经济特点的改革举措,延伸产业链条,吸引配套产业,完善数字化产业体系。对培育数字经济成效显著、聚集效应好、带动性强的数字经济产业园区,市主导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投促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各县(市、区)〕

 

七、附则

 

(十六)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数字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各项支持措施需由领导小组审定后,由责任单位组织实施。市数字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督导和考核。

 

(十七)依托市政府智库和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为各项政策落实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十八)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推动本措施落地落实,并承担具体解释工作。